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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出台
类别:【常州房市】 | 2006-8-14 23:28:10 | 作者:cztv.cn | 来源:www.cztv.cn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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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备受市民关注的常州二手房个税操作细则已基本确定。其中,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将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报道】
      市地税局的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而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以及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举例说明,如果张先生三年前总共花了30万元的房价费和相关税费后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要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如果转让中的税金、装修等合理费用为10万元的话,那么张先生最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万元售价-30万元原价-10万元合理费用)×20%=2万元。
      转让个人住房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细则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拿不出相关凭证的话,那他最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万元售价×1%=5000元)。
     细则同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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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常州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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