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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地方税收政策须知
类别:
【地方法规】
| 2006-6-1 | 作者: | 来源: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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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到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税收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5% ,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 2005 年 6 月 1 日 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 、 2005 年 6 月 1 日 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可免征营业税;
3 、 2005 年 6 月 1 日 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款的 7% 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款的 3%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税款的 1% 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
1 、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对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就其增值额部分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⑴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
⑵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
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
⑷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
四、印花税税收政策
1 、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的双方纳税人各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领受人按每件贴花五元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1 、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 =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财产原值是指住房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契税);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如交易税金、管理费、中介费等)。
3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 = (转让收入—购房价款—上缴的所得收益—合理费用)× 20%
购房价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按规定标准应享受的住房面积× 2000 元 / 平方米)加原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之和;上缴的所得收益是指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如交易税金、管理费、中介费等)。
4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 1 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包括以产权人名义、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以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⑴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并纳入专户存储。
⑵个人出售现住房 1 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登记原住房销售额的(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⑶个人出售现住房 1 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⑷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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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营业税,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 1 年内重新购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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