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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类别:【地方法规】 | 2006-6-1 | 作者: | 来源: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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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标准正式出台,且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44 倍以下,据了解,这是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通知中规定标准的上浮上限制定的。

根据这一标准,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和房价中只要有一条不符的就将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而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通知规定, 6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且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实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条件,将按照房价的 4% 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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